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先行赔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
为推动提升该制度的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培育良性的市场纠纷化解生态,中国证监会坚持引导、规范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明确,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另一方面,严格立足《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倡导性制度定位,系统总结过往案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起草本《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以及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三是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其中,《指导意见》提出,为促进先行赔付活动便捷、高效开展,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指导意见》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评估机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等途径定分止争。
《指导意见》系统梳理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对相关重点环节提出基本要求。一是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做好投资者沟通,为投资者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二是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三是投资者可以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并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申报期限届满后,按先行赔付方案向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划付赔付资金。
《指导意见》还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一是在《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主体有权追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二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
责任编辑:袁浩